专偷外卖,4次被罚仍不悔改,这次终于被判刑了!
说到疫情期间的“平凡英雄”
“外卖小哥”一定榜上有名
当大部分人都“宅”在家的时候
他们起早贪黑奔波在路上
把柴米油盐、牙膏纸巾、热乎饭菜按时送到
让我们的生活正常运转
(网络图片)
然而,有这样一个人,专门盯上了外卖小哥的送餐箱,乘其不备偷外卖吃,下城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专偷外卖的盗窃案。
“两份外卖不见了!
顾客肯定要给差评了”
“喂?派出所吗?我要报案,我的两份外卖不见了!”2019年11月19日晚,下城区朝晖路派出所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,报案的是“外卖小哥”张某。
一个小时以前,张某骑电瓶车到深蓝广场送餐,当时把车子停在了小区入口处的非机动车道上,大约4分钟后返回,没想到才这么一会功夫,放在外卖箱里的两份外卖就被偷了,一共价值60多元。“现在已经超过配送时间了,顾客肯定要给差评了,这样一来,一天都白干了。”张某非常懊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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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到报案后,民警通过监控等线索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,并在下城区中山北路的一家便利店门口将其抓获,不是别人,正是一位“老熟人”——外卖惯偷阮某。
这个小偷很“专一”
别的不偷,专偷外卖
阮某何许人也?50岁出头的他,早年从江西来杭州务工,这两年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所。
这已经不是阮某第一次作案了,加上最近这次,他在2019年一年内共实施了5次盗窃,别的不偷,只偷外卖,“专一”得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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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的4次,阮某都受到了行政拘留、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,还曾多次写下保证书:“我保证以后不偷外卖了,这次公安机关处理完之后,我就去找份工作。”
承诺很美好,可事实却不是这样。最近这次,他趁着天色渐暗,晃荡到深蓝广场附近,看见不远处停了一辆外卖电瓶车,外卖员不在旁边,车上的送餐箱也没上锁,于是故技重施,走过去顺手拿了几个外卖袋子,来到附近的便利店一顿饱餐。“我没有工作,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有的时候肚子饿了,看到路边外卖员不在的时候,就会想到去偷点外卖吃吃。”当被问起为什么总是偷外卖,阮某这样说。
宁偷外卖也不工作
被抓时身上还有4千多元
经查,阮某被抓时,身上还攥有4000多元现金。据他自己说,这是多年省吃俭用存下来的。
阮某身上有些“存款”,四肢健全,年纪也不大,为什么不去找份工作,通过正当的劳动养活自己?
阮某对此给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说法:“我这么瘦干活太累了。”“我这个人比较贪玩,白天喜欢在市区里闲逛,或者骑个共享单车到处逛逛,饿了有的时候买两个包子吃,有的时候就在附近偷点外卖,晚上基本上在便利店打盹睡觉。”
原来这两年阮某没有上班,一些陌生人出于好心,有时会给他买点吃的,或者给他一点零用钱花。一来二去,阮某发现不干活日子也能过,于是变得愈发游手好闲,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。“平时我基本不支出的,用得很省,能节约一点是一点。”没想到,阮某所谓的省钱方式之一,就是把手伸向外卖小哥的送餐箱,真是令人哭笑不得。
而在庭审过程中,阮某更是给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辩解:“我这个人人品好的,是有素质的,我就是饿得不行才拿一点吃的,你们要理解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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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合案件事实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下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法官说法
勿以恶小而为之。在日常生活中,总有人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,认为偷拿外卖、快递等小东西无关紧要,即使被抓到,充其量也就是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罢了。
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其中“多次盗窃”作为入罪情节并没有犯罪数额的限制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,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。换言之,如果行为人被查实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,那么不管其偷盗的财物价值几何,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案中,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,多次窃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,且阮某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,继续实施盗窃行为,主观恶性较大,适用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,每一个努力为生活打拼的人都值得被尊敬、被善待。而那些好吃懒做,不愿意通过劳动获取报酬,反而动起“歪脑筋”的人,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奉劝那些在生活中习惯于“占小便宜”动歪心思的人及早收手,倘若有朝一日身陷囹圄,为时晚矣!
来源:下城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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